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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业与WTO下

2021-07-23 来源:平顶山机械信息网

包装业与WTO(下)

包装业必须重视我国将从12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中的变化。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保护内容由本国扩大到WTO成员,例如“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又如,“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这些规定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需要,也是国内包装商品面临加入世贸组织后必须迎接的国际市场的挑战。

前不久,国际著名杂志《TheEconomist(经济学家)》把四川的《经济学家》杂志告上了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后者侵犯其商标所有权,理由是《TheEconomist》属世界驰名商标应受到保护。依照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明文规定,“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其结果一目了然,我们在进行商品包装商标图文设计时必须充分注意。

外观设计权工业产品和包装容器(袋)的外观设计凝聚着设计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晶和固化着总投资的一部分。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实际上就实现了对产品或商品的保护。外观设计权利的取得要求设计图应当具有原创性。所谓原创性,是指该设计为创作者自身智力劳动的成果,同时该设计与其他制作者或设计者的成果相比较不属于“平凡一般”的成果,方能享受到《TRIPS协议》的保护。这也就是说,对不具有独创性的外观设计不能获得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对外观设计权利内容和范围,《TRIPS协议》作了明确规定。对从事和提供含有非法复制品的外观设计者,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指出的是,包装外观设计权并未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我国申请包装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者大约只占1%左右。

三大壁垒:语言规则文化

中国入世后,在与WTO的应对中我国包装业面临自身的三大壁垒。

一是“语言壁垒”。英语已经成为现代商务、金融及商品包装的国际语言。加入WTO之前,它只在少数人群中传播。而加入WTO后,我们不能不掌握它了。不管你是秘书、技术人员,还是包装工人,如果想和未来的老板沟通、谈条件,都得会英语。有关资料表明,在外企或跨国公司从办公室到工厂最底层的各项工作中,会说英语的工人的工资通常要比不会说英语的高出25%~35%。

二是“规则壁垒”。不管你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是一个包装工人,还是一个企业家,都要遵从WTO规则行事。我们在新规则面前,要在战略技术、组织结构、企业文化、薪酬制度等诸多方面都要适应WTO规则,作为企业的一员,我们要随时改变自己。如果无法适应,后果就是被壁垒阻挡在围城外面。

三是“交流壁垒”。在新的经济贸易环境中,更要注重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商务交流。而了解不同的思维方式尤其重要,比如深入了解西方人的思维,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和做事方式,这对消除相互的误解、壁垒很有好处。加入WTO后,大批跨国公司和大量海外来华工作的人员会越来越多,相互之间的交流自然也就日渐频繁。我们的周围将会出现更多的优秀人才,与他们进行良好的沟通必将对我们有很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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